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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月起施行
2008年06月25日 10:14
 

  居住出租房失火,谁的责任?下月起施行的《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里给出了答案——政府承担领导责任、部门承担监管责任、出租承租双方承担主体责任。这其中,出租房主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。

  《管理规定》对政府、部门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。各级政府要负责组织、宣传、督促、信息分享、协调解决和隐患整治等各项工作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。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,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,对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。根据职责划分,《管理规定》对规划、国土、电力、市政公用企业、工商、安全监管、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责任也进行了分工。

  《管理规定》对出租户主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也作了明确。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房东在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,要向房管部门提交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合格证明,严禁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。并要及时对出租房进行维修、检查,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。对居住在出租房内人数,应当控制在人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范围内。

  承租方往往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引起者和直接受害者。根据《管理规定》,每个房间要确定1名承租人员为消防安全员,协助房东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。同时,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和擅自转租。确需转租的,应当征得户(房)主的同意,并重新做好相关登记、备案等手续,明确各方责任。

  出租方违反相应规定造成火灾的,出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承租方违反规定过失造成火灾的,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,视过错责任大小,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记者 陈里雅 通讯员 王贤良

 
稿源: 温州网-温州日报   编辑: 张朋杰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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