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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,以下简称《党费收缴规定》)报经中央批准,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全党施行。
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这次机关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,《党费收缴规定》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、比例作了必要调整。例如,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,由原来“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基础工资、工龄工资、津贴”五项,调整为“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”三项。
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,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:税后月收入3000元(含)以下的按0.5%,3000~5000元(含)的按1%,5000~10000元(含)的按1.5%,10000元以上的按2%的比例交纳党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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